職業安全衛生法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同步與國際完善化學品管理制度接軌,為降低新化學物質登記制度上路初期對於業者之衝擊,符合「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規定新化學物質相關條件者,得於今(104)年分別依新化學物質附表六與附表三進行登記,且登記資訊要求皆以優惠精簡的方式進行,有效降低制度上路初期業者適應上的困難,達到法規便民的目的。 目前依「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登記之化學物質已準備核發登記文件,將以紙本方式寄件發送。 另外,為增進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勞動部持續透過跨部會協商商討新化學物質收件單一窗口運作模式,以促進登記作業流程制度化並周全作業程序,提升整體審查效能與品質,期望以簡政便民的方式完備我國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實務,以確保工作者安全及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