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檢送本部109年1月31日以勞職授字第1090200024號公告新化學物質屬標準登記第二級至第四級經取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登錄後,得免依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 6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之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現行我國化學物質登錄與登記制度,為本部與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跨部會合作分工運作,由環保署設置統一窗口對外受理申請案件,採兩部署共同審查,統一窗口彙整通知之作業模式。
二、為進一步簡化新化學物質登記(錄)之行政流程,降低業 者申請核准之負擔,經本部與環保署會商結論,依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新化學物質屬標準登記第二級至第四級者,其製造者或輸入者已依法 取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登錄後,得免向本部申請核准登記,本部亦不再另發給核准登記文件。
附件: 勞職授字第10902000242號函.pdf